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702民初55号
申请人: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1-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MA62B1UK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双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三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74433490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32535.92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提供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两锦大洋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32535.92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一年。
在查封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茂元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