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鑫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鑫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升龙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05民初1929号 原告:广州鑫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奔。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升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新升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鑫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升龙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佛山升龙公司)、深圳新升龙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深圳新升龙公司)、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南京升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佛山升龙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8269.53元(含质保金60173.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8095.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2年6月15日起计算至2023年5月11日止;以188095.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自2023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佛山升龙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3.被告深圳新升龙公司、南京升龙公司对佛山升龙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签约情况。2021年4月30日,佛山升龙公司与鑫誉公司签订《升龙集团佛山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佛山升龙公司)将升龙集团佛山办公室装修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鑫誉公司)施工;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本工程质量保修期2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专项验收合格证明且乙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暂定含增值税合同总价为1923808.9元,最终以实际验收合格并结算金额为准;工程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按月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及发票,经甲方审核同意后45日内支付甲方已审核确认乙方当期已完工程进度款的75%;(2)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并退场后45日内付至甲方已审核确认乙方已完工程量的85%;(3)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并经甲方、大厦物业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工程竣工图经甲方相关部门签字确认且双方结算办理完成,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机械款结清承诺后45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4)剩余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扣除相应责任款项(如有)后45日内无息支付;甲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当期应付未付款,违约天数按照约定应付之日起至甲方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签订之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当期应付未付款×违约天数×(合同签订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360)。本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累计违约金以当期应付未付款的5%为限。甲方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二、拖欠工程款情况。2021年7月26日,升龙集团佛山办公室室内装修(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鑫誉公司向佛山升龙公司移交升龙集团佛山办公室。2021年7月26日、12月1日,鑫誉公司向佛山升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577523.29元。2022年4月26日,佛山升龙公司与鑫誉公司最终工程量结算含增值税合同总价为2005792.82元。2021年9月10日至2022年1月4日,佛山升龙公司已付工程款合计1577523.29元。2022年4月30日,鑫誉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向佛山升龙公司提交工程款资料。 依约,该工程的结算款97%剩余部分368095.75元支付期限于2022年6月14日届满,但佛山升龙公司至今仍未依约支付,暂计至2022年10月25日逾期付款违约金为4963.67元,利息为4963.67元。3%质保金60173.78元支付期限于2023年7月25日届满。 三、因佛山升龙公司违约,鑫誉公司因追讨工程款产生的律师费应由佛山升龙公司承担。经多次追讨无果,鑫誉公司委托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已产生律师费支出1万元。依据2021年4月30日佛山升龙公司与鑫誉公司签订《升龙集团佛山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佛山升龙公司)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由乙方(鑫誉公司)承担。根据合同的公平合理原则,本案中佛山升龙公司恶意违约,导致鑫誉公司维权产生的律师费亦应由佛山升龙公司承担。 四、深圳新升龙公司、南京升龙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佛山升龙公司、深圳新升龙公司均为一人公司。深圳新升龙公司为佛山升龙公司的唯一股东,南京升龙公司为深圳升龙公司唯一股东,因此深圳新升龙公司、南京升龙公司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均没有答辩。 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4月30日,被告佛山升龙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原告(承包单位、乙方)签订《升龙集团佛山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XXXX中心XX楼,装修面积为1501.27平方米。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总工期为50个日历天。开工日期暂定2021年4月22日。本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专项验收合格证明且乙方工程移交完毕之日起计算。合同签订后按月支付,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及发票,经甲方审核同意后45日内支付甲方已审核确认乙方当期已完工程进度款的75%;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作并经甲方、大厦物业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交工程竣工图经甲方相关部门签字确认且双方结算办理完成,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机械款结清承诺后45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剩余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扣除相应责任款项(如有)后45日内无息支付。甲方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差旅费、调查费、鉴定费、检查费、检测费、公证费等各种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1年7月26日,涉案工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结论(消防)为同意竣工验收。2021年9月16日,涉案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 原告提交的微信记录显示,原告工作人员于2022年4月28日向被告佛山升龙公司工作人员发送结算文件。 2023年5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佛山升龙公司(甲方)就涉案工程签订《付款协议》,载明:合同完成结算含增值税金额2005792.82元,被告升龙公司已经支付1577523.29元;尚未支付结算款金额368095.75元、质保金60173.78元。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就合同剩余款项及违约金7688.09元(违约金以368095.75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止)、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974.25元、案件受理费3974.25元,合共444931.87元的支付相关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如下:(1)甲乙双方签订法院调解笔录的10天内支付乙方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974.25元。(2)2023年5月15日前支付工程款180000元。(3)2023年5月30日前支付工程款188095.75元和违约金7688.09元。(4)因质保期到期,2023年8月30日前支付质保金60173.78元。等约定。 原告自认:被告佛山升龙公司已分别于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22日、2021年9月30日、2022年1月4日、2023年5月11日向原告支付涉案工程款500000元、500000元、372255.97元、205267.32元、180000元,合共支付1757523.39元。另,被告佛山升龙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3974.25元。 另查明:被告深圳新升龙公司是被告佛山升龙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南京升龙公司是被告深圳新升龙公司的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原告已按约完成涉案装修工程,且原告与被告佛山升龙公司于2023年5月4日签订了付款协议,被告佛山升龙公司确认原告主张的结算款金额,并承诺限期内支付尚欠工程款368095.75元、质保金60173.78元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签订付款协议后,被告佛山升龙公司仅支付了工程款180000元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现上述款项的支付期限均已届满,原告主张被告佛山升龙公司支付工程款248269.53元(368095.75元-180000元+60173.78元),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施工合同约定双方结算办理完成,乙方提供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机械款结清承诺后45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7%。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已向被告及时提交了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机械款结清承诺等资料,结合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酌定被告佛山升龙公司支付2023年5月11日之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7688.09元,及以188095.75元为本金从2023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律师费,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违约情况下应赔偿被告佛山升龙公司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但未约定被告佛山升龙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律师费负担问题,根据公平原则,本案中,原告因被告佛山升龙公司逾期支付款项提起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被告佛山升龙公司负担,原告已举证证明已支出律师费10000元,扣除被告佛山升龙公司已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被告佛山升龙公司尚需支付律师费5000**原告。 关于被告深圳新升龙公司、南京升龙公司的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公司”、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深圳新升龙公司是被告佛山升龙公司的唯一股东,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被告深圳新升龙公司应对被告佛山升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南京升龙公司是被告深圳新升龙公司的唯一股东,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因此被告南京升龙公司应对被告深圳新升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升龙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48269.53元、违约金7688.09元,及以188095.75元为本金从2023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广州鑫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升龙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原告广州鑫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被告深圳新升龙投资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佛山升龙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南京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对上述第三项被告深圳新升龙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鑫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升龙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佛山升龙投资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案件受理费3974.25元,剩余1199.25元由被告佛山升龙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9.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秀 娟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