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重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442号
原告:重庆重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清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62869182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力洋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民安大道465号2幢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081807。
法定代表人:胡建成,执行董事。
被告: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金山街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697H。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重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洋门窗有限公司、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重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重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永
书记员*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