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12175号
原告:重庆莱实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04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613755XY。
法定代表人:**,重庆莱实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莱实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金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697H。
法定代表人:**,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的原告重庆莱实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莱实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莱实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莱实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莱实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56元,减半收取147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莱实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