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

长兴雉城禾润装饰服务部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安装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2民初808号
原告:长兴雉城禾润装饰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太湖中路**。
经营者:詹有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李斌,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无锡市具区路**/div>
法定代表人:杨良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强,男,199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阳安装技师学院,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山街**。
法定代表人:陈俊。
被告: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发路****div>
负责人:殷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俊杰,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勇,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金山街**/div>
法定代表人:刘先华。
原告长兴雉城禾润装饰服务部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德阳安装技师学院、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长兴雉城禾润装饰服务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兴雉城禾润装饰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姚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 宁
书 记 员  江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