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320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02月03日出生,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09月08日出生,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金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697H。
法定代表人:陈俊,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伦,四川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70元,减半交纳83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