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民初221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伟萍,江西龙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清清,江西瀛洪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孔国莲,女,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江西省进贤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德阳市区金山街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100697H。

法定代表人:刘先华,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孔国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依法追加中机建设集团德阳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后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卢伟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詹 巍

书 记 员 周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