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博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2125号
申请人:贵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X0202P。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
法定代表人:游波。
被执行人:遵义博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H0JKL4B。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遵义唯一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李世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申请人贵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博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博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洲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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