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博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2125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DX0202P。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电商生态城内。
法定代表人:游波。
被执行人:遵义博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MA6H0JKL4B。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遵义唯一国际**楼。
法定代表人:李世凯。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绥阳县
本院在执行贵州广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遵义博杰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法律文书款7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80元,执行费96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可供立即执行,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贵J×××**号车辆,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履行20000元法律文书款,经穷尽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昊
审判员 李占阳
审判员 尚荣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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