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盛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盛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本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2民特20号
申请人:重庆盛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路161号第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GP4H31。
法定代表人:赵鹿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亚林(该公司工作人员),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申请人:张本池,女,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申请人重庆盛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鳌建司)与被申请人张本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鳌建司向本院提起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渝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号仲裁裁决。主要事实和理由:1.张本池存在旷工三天严重违反盛鳌建司规章制度的事实,有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及照片为证,且盛鳌建司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张本池亦知晓,可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依据;2.张本池在仲裁中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故重庆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号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
经审理查明,张本池和盛鳌建司于2019年8月12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8月10日至检修保温工作(任务)完成时终止。张本池经盛鳌建司安排到开州区白鹤电厂从事保温岗位工作,每月工资26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第六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三款载明:“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给予经济补偿……4.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的;……7.不服从甲方工作单位安排或工作调整的”。2020年3月25日,盛鳌建司向张本池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重庆盛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您张本池(居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于2019年8月10日签订/续订以下第3项劳动合同……现对该合同按以下第5项办理:……5、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第六条(4、7)条等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张本池于2020年4月2日签收盛鳌建司邮寄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张本池向重庆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盛鳌建司支付张本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600元、加付赔偿金2600元、二倍赔偿金5200元,共计10400元。2020年7月9日,重庆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号仲裁裁决,裁决盛鳌建司支付张本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00元(大写伍仟贰佰元整);驳回张本池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申请人盛鳌建司申请撤销渝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号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之一是认为张本池存在旷工三天严重违反盛鳌建司规章制度的事实,且盛鳌建司规章制度合法合理,可作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依据。由于盛鳌建司提出的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属于事实方面的判断,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查范围。盛鳌建司申请撤销渝开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号仲裁裁决的另一主要理由是张本池在仲裁中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以及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但盛鳌建司未能举示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故盛鳌建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盛鳌建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重庆盛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重庆盛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文革
审 判 员 刘红霞
审 判 员 杜抗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韦 玮
书 记 员 魏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