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24财保101号
申请人:巴州羌诚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团结路玉源坊**。
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新龙乙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库尔勒市梨香路财富公馆**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被申请人:林军,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申请人巴州羌诚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新龙乙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军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2,180,000元进行冻结。申请人巴州羌诚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龙乙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军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2,18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巴州羌诚能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春 燕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日
书 记 员 董 宇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