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龙乙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巴州羌诚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新龙乙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焦朝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824执保200号

申请人:巴州羌诚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若羌县团结路玉源坊**。

法定代表人:杨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新龙乙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库尔勒市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被申请人:林军,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本院受理的巴州羌诚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新龙乙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军柴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若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新2824财保101号民事裁定书,依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龙乙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军柴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共计2180000元,期限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龙乙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军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218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赵江丽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三 日

书  记  员   黄飞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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