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龙乙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202民初14号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孔秀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出生。
被告:新疆新龙乙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朝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分公司。
负责人:焦根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新疆新龙乙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愣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蒲彦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于 强
书 记 员 王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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