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建南民初字641号
原告袁振学,男,1959年3月10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99号1712室(未到庭)。
负责人***。
被告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1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3月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振学诉被告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苏州天狮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振学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振学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振学撤诉。
本案受理费原告袁振学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