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天津亿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731494631),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港城温泉花园13门**iv>
法定代表人:于志海,董事长。
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城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津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亿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9)津0110民初200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61,520元、截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逾期付款利息15,97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483元。2019年10月22日,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二被执行人各承担上述债务的50%即943,488元,天津市津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将款付清,天津亿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之前将款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津0110执24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