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终2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亿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港城温泉花园13门398室。
法定代表人:于志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颖,天津元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市津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长瀛新都汇A座2010-2011。
法定代表人:樊成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林,男,该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来,天津唯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天津亿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津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0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8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何日升
审 判 员  李兴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飞凡
书 记 员  高志扬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