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2336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天津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亿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73149463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港城温泉花园13门398室。
法定代表人:于志海,经理。
被告:天津市津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6MA05MGBT24),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45号红星专院内高层19楼05-10。
法定代表人:朱义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亿利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津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件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谢鸿艳
人民陪审员 王秀华
人民陪审员 金兴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