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民终8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烨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任启炳。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都烨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启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7民初5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6年12月5日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34元,减半收取6267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