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烨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烨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17执490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烨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二环路,组织机构代码75878669-2。
法定代表人:何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6年06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彭科俊,男,1956年04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执行人:任启炳,男,1963年0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0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人成都烨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启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以及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同时,本院通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案件,名下房产均涉及抵押轮候,胡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此外,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对外投资信息、分支信息。另外被执行人作为申请人在重庆一中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财产还未进行处置,故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渝0117执49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