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民初1562号
原告:成都烨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何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治水,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成都烨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治水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成都烨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系对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金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205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向本院起诉,而***因对(2017)第205号《仲裁裁决书》不服,已先于成都烨华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本院对*治水的起诉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案号:(2018)川0106民初1207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的规定,因二案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本案应并入(2018)川0106民初1207号案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川0106民初1207号案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