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富菱电梯制造(广东)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15号
原告:富菱电梯制造(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77XR。
法定代表人:LIANGKE。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隆忠,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1153Q。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富菱电梯制造(广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汇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主动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雅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龙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