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703民初7814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泰和经济发展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梁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0月14日,住江苏省沛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季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4日,住江苏省沛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马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3日,住江苏省沛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杨某,女,满族,生于1981年1月23日,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梁某、季某、马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因各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2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