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24民初4920号
原告:连云港锦典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亚欧建材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75408023R。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谭利支,执行董事。
被告:许海浪,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连云港诚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东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4MAINANB74D。
法定代表人:朱国华,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延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住所地:连云港市灌南县江苏灌河半岛临港产业区产业大道**1320724MA1W5K3P3G。
法定代表人:学平峰,执行董事。
原告连云港锦典地坪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海浪、连云港诚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延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连云港锦典地坪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连云港锦典地坪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已缴纳)。
审判员 姚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