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5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青岩村6组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83934194P。
法定代表人:唐长生,董事长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仓,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8楼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9714J。
法定代表人:王本君,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欣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益行使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8.68元,公告费440元,由原告重庆市锦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付晓
书 记 员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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