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3民初475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彝族,居民,住云南省广南县。
原告:***,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广南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聪,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斌,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南县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莲城体育公园****。
法定代表人:陈爱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发忠,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砚山县。
被告:杨恩禄,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砚山县。
杨发忠、杨恩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云南西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杨发忠、杨恩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文,云南西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畴县文化和旅游局。住所。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美明,局长。
原告***、***与被告广南县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发忠、杨恩禄、西畴县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90元,免交。
审判长 冯育森
审判员 李文师
审判员 骆瑞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