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623民初476号之一
原告:***,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县。
原告:**,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聪,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斌,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广南县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广南县莲城体育公园****。
法定代表人:陈爱玲,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曹玉召,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砚山县。
被告:杨发忠,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砚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启,云南西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文,云南西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畴县文化和旅游局。住所。住所地:云南省西畴县西洒镇金玉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美明,局长。
原告***、**与被告广南县华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曹玉召、杨发忠、西畴县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92元,免交。
审判长 冯育森
审判员 李文师
审判员 骆瑞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 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