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中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521民初264-1号
原告:四川省中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桥南路南二街90幢3楼9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700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牟成江,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省中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四川省中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21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中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宾县辰威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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