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社区**头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是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由于本案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得到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