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宸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自某某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304民初1248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社区**头街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是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自***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由于本案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撤诉的情形,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得到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