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梵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9532号
原告:重庆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文峰街道中吉社区开州大道(东)757号3幢2单元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7E317Q。
法定代表人:胡成华,总经理。
被告:重庆梵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1幢4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60WATA6C。
法定代表人:李琪,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梵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重庆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收到本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桂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武俊杰
书 记 员 刘诚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