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81民初8691号
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王鲍镇元北村。
法定代表人:王朝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涛,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64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忠(公司员工),男,196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庭瑶(公司员工),男,195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市康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清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