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9761号
原告:上海舜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章利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程,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胜美,上海锦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庭瑶,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大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舜习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舜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舜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舜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谢亚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