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辖终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丹,董事长。
原审被告: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郑为松。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106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当时上诉人并未保全到被上诉人财产,本案应另立案由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诉状所称,本案系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系争财产保全裁定由原审法院作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昌骏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章晓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