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51民初10640号
原告: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88元,减半收取计2,194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怡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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