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681执28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地址:启东市。
被执行人: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崇明工业园秀山路64号201室。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启东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启劳人仲案字[2018]第17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被执行人上海仁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停工留薪工资3262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93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0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46562.5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6562.5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撤回执行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三条、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苏0681执2817号一案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