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23民初103号
原告:河北恒利达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正日集团,住所地:临漳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利达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正日集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河北恒利达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恒利达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河北恒利达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