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利达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山区四海建筑设备租赁站、河北恒利达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2财保60号

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四海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左西村2队。

经营者:刘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杰,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恒利达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288号新东方城市广场B座90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四海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利达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路支行,开户账户:13×××93)1550000元。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四海建筑设备租赁站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四海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恒利达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人民路支行存款1550000元,账号:13×××93。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苗青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