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执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富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3号三楼自编305、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三十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孙永强。
广州市富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296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百骏地铁广告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富华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