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223民初2980号
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587125936B。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海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新胜安置小区1-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MA5N2RWK95。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海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在庭外达成调解,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20元,由原告柳州鹿寨东建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何瑜
书记员沈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