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9民初973号
原告:山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晋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晋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山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