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0048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79760.13元,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