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晋04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裁字第0048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潞安高纯硅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79760.13元,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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