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329号
申请人:***,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站场,广东荧佳***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申请人: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创业花园188栋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Q7LXK。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广场3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52949A。
法定代表人:***。
***与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82997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82997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