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2071民初3598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7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创业花园188栋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Q7LX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德仲广场3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5294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帆公司)、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基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健康基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2867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28675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1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万帆公司、健康基地公司对上述欠付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借用被告万帆公司的资质与被告健康基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万帆公司承接健康基地公司“中山市火炬智慧健康小镇生活配套区建设工程”的项目。***在承接工程后雇请了原告***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原告负责挖掘工作,包括提供挖掘机及提供劳务,按照台班计费。2022年5月8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由于中山市火炬智慧健康**活配套项目机械施工,于2022年5月8日欠***148675元整。”同时,欠条还载明,如***逾期还款需要支付利息。签订欠条后,***指示案外人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劳动报酬。原告认为,原告受雇于***为其提供劳动,***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后应及时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万帆公司将公司资质出借给***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且万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怠于履行施工监管职责,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万帆公司应当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健康基地公司将整体工程发包给的万帆公司施工违反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发包,存在过错。根据前述规定,健康基地公司应当对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已经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下列主要证据:1.欠条;2.图片;3.挖掘机施工工时单。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被告万帆公司辩称,本案与被告万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万帆公司从来不认识原告***,原告***与***之间的关系与我方无关,原告***所述***借用被告万帆公司资质与健康基地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所主张的工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而本案未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进行诉讼,程序明显违法,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被告万帆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万帆公司为其辩称和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主要证据:1.工程项目内部承包联营协议;2.民事起诉状和案件受理通知书。 被告健康基地公司辩称,原告***诉求被告健康基地公司对被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健康基地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付清现阶段应付工程款,无欠付万帆公司的工程款。根据健康基地公司与万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万帆公司承包案涉中山火炬智慧健康小镇生活配套区建设项目,签约合同价45293314.79元,合同约定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工程款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财政局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等。截止本案开庭前,健康基地公司已依按合同约定比例向万帆公司支付80%工程款(已累计支付工程款36234651.82元),现阶段无欠付工程款。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涉案工程的施工人。根据***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代表万帆公司聘请的施工人员,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如***或万帆公司确欠付***款项,应当依法属于工资或承揽合同款,而非工程款。“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债务的民事责任,其成立条件要么有双方约定,要么有明确法律规定,不能以主观认定应该承担而加以“连带”方式判令责任,***要求健康基地公司承担本案债务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即使认定***是部分项目的施工人,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实际施工工程量以及应得工程款。***现主张工程款依据仅为欠条及工时单,有关证据并非健康基地公司出具,对健康基地公司没有约束力。根据健康基地公司与万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之间除按进度支付工程款外,还需通过一系列的结算编制、审核、复核过程以确定工程结算造价,若仅以实际施工人个人之间签订的所谓欠条作为工程造价依据,显然过分儿戏,影响数千万元工程的结算结果。四、***以《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主张诉求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适用主体是“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及“实际施工人”,在本案中,***与万帆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合同或承揽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健康基地公司主张工程款依法无据。即使以上述司法解释审理本案,健康基地公司也已向万帆公司付清本阶段的工程款,无欠款工程的事实,无需承担本案责任。五、健康基地公司对***、万帆公司逾期向***支付工程款无过错,也不存在违约事实,***要求健康基地公司承担资金占用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与健康基地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告***主张健康基地公司承担责任依据不明,但本案并不适用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案件审理解释一第43条规定。最高院民一庭法院会议已明确,依据上述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和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而本案的原告显然并非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主体,具体关系由原告***及被告***、万帆公司进行确认。综上所述,***要求健康基地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没有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请法院依法驳回***对健康基地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健康基地公司为其辩称和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主要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竣工验收报告;3.工程款支付明细清单。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8日,***出具欠条,载明:本人***由于中山火炬智慧健康小镇生活配套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事情,于2022年5月8日欠***148675元。经双方友好协商,分2期还款。***于2022年6月10日前还48675元,尾款100000元整于2022年9月15日前结清,如逾期还款在此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利息计算,双方约定由中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如因追偿此债务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仲裁费,由***承担。 2019年12月25日,健康基地公司(发包人)与万帆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双方就中山火炬智慧健康小镇生活配套区建设项目施工达成如下协议:工程地点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路××号;工程名称中山火炬智慧健康小镇生活配套区建设项目,属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4643.26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9739.7平方米。主体部分、关键性部分工作不允许分包,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确因总包单位不具备某项专业资质时,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并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否则不允许分包。签约合同价为45293314.79元,安全文明施工费3214984.05元。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开发区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合同还约定还其他事宜。 2020年7月20日,健康基地公司(发包人)与万帆公司(承包人)就变更结算审核方式事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一、原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开发区审计部门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变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中山火炬开发区财政局结算审核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或:原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资料通过上级审计部门确认后一月内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现变更为:工程结算资料通过中山火炬开发区财政局确认后一月内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二、原合同中涉及的“中山火炬开发区审计办”、“中山火炬开发区审计部门”、“上级审计部门”等(如有)结算审核机构,双方同意确认变更为“中山火炬开发区财政局”。补充协议还约定还其他事宜。 单位(子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内容载明:工程名称中山火炬智慧健康小镇生活配套区建设工程,验收日期2022年1月26日,工程验收结论及备注写明验收组一致同意本工程评定为合格工程,同意使用,建设单位(健康基地公司)、监理单位(智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万帆公司)、设计单位(中慧长源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广东中山地质工程勘察院)均盖章签名确认。 2020年4月16日至2022年11月21日,健康基地公司共计向万帆公司转账34185505.79元。健康基地公司称2021年5月12日曾向万帆公司转账1683274.35元,但未提交转款凭证予以证明。 2022年11月5日,万帆公司出具委托支付证明给健康基地公司,授权健康基地公司直接代付给中山市圆丰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丰公司)垫付材料款及其他费用515871.68元,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365871.68元,第二次支付150000元。2022年11月21日,健康基地公司向圆丰公司转账365871.68元。 2020年3月31日,万帆公司(甲方,发包方)与***、陈泽群(乙方,承包方)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根据甲方和建设单位签订中山火炬智慧健康小镇生活配套区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甲方决定将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的施工任务内部承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该项目建设。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应组织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管理人员、机械设备等施工力量进场,并负责施工管理。工程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路××号(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程名称中山火炬智慧健康小镇生活配套区建设项目,属房建项目。合同价款45293314.79元。项目总建筑面积为14643.26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97397平方米,拟新建1幢3层的A6生活区附属大楼,建筑面积1543.53m;1幢5层的A3宿舍建筑面积2448.37㎡;1幢16层的A7住宅楼,建筑面积6584.66m;负一层地下室,建筑面积4043.90㎡;门卫室16.8㎡及垃圾站6㎡。第5.1条约定本工程由乙方进行内部承包,采用“包工、包料、包机械设备、包税金、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包涉及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甲方对建设单位的所有承诺及建设单位对甲方所作的所有规定、约束等”的方式包干本工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包干。第11.7条约定,乙方在工程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及时清偿各种债务,按合同支付各种款项和人工费,如因未能按时支付材料费和其他各种款项,所产生的债务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每个分包合同支付结算款时需附上附件六分包工程结算确认函甲方方付款,如未提交,所产生的纠纷均由乙方承担。第12.1条约定,乙方应妥善管理与劳务队伍、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第三方的经济关系,按照约定按时支付第三方的相关费用,乙方与第三方的一切债权、债务、治安、经济纠纷及其他问题全部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及费用,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的劳务费、货款、租赁费、违约金、赔偿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甲方还将追究乙方的责任以及相应的处罚。协议还约定其他事宜。 ***追索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称,从2021年7、8月左右到2022年1月,其负责整个项目的绿化、雨污、管道及修路,每天都有签工时单。施工所用勾车、工人系其提供,包括油钱、工人工资,其还喊了7个人干活;签订欠条后,其在2022年6月17日曾报警追索报酬,***只是在2022年6月18日后通过其他人向其支付了20000元;万帆公司没有向其付过款。 ***提交的2021年8月29日至2022年1月19日的挖掘机施工工时单的施工单位及地点处手写有“万帆公司”字样。***称通过掘机施工工时单计算工作量,其中60勾机1000元/台班,120勾机挖土1200元/台班,农用车800元/台班,一台班8小时。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以自有设备、劳力负责涉案项目的绿化、雨污、管道及修路,其与***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诉讼请求中的工资实质为报酬。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均应按约履行。***依约完成承揽工作,***应按约支付报酬,且***向***签订欠条,故本院对***要求***支付128675元报酬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资金占用费,***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逾期利息之外的损失,因此资金占用费实质为逾期利息损失。欠条中***承诺于2022年6月10日前还款48675元,于2022年9月15日前还款剩余100000元,但欠条签订后***仅于2022年6月18日后还款20000元,存在违约行为。故***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867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9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帆公司的责任问题。本案中,***未与万帆公司签订过承揽合同,所提交的挖掘机工时单虽有“万帆公司”字样,但并无万帆公司盖章,***与***达成承揽合同关系时亦并无相关万帆公司的授权材料,且现有证据中,无论是挖掘机工时单、欠条,还是付款情况,均非万帆公司出具或支付。***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具有履行万帆公司职务行为之表象,不构成表见代理,且***所称万帆公司存在出借资质并无事实依据,故***主张万帆公司对***的欠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健康基地公司的责任。健康基地公司与***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健康基地公司不负有向***付款的义务,且***所称健康基地公司存在违法发包并无事实依据,故本院对***要求健康基地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诉讼风险。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报酬款128675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867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9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远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