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2071民初3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创业花园188栋1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Q7LXK。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会展东路1号德仲广场3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2452949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荧佳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71民初329号民事裁定,对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82997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均以对方账户足额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自身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截止2023年5月6日,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吉华支行的账号已冻结4781185.69元,开户于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龙华支行账号已冻结1028130.62元;截止2023年3月6日,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已冻结4829976.8元。被申请人***获知上述情况后,其意见是保留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但是否解除其他账户的冻结由法院判断。另,被申请人***起诉主张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且其在庭审时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从4829976.8元变更为4082939.05元,则现冻结的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帐户的金额已满足了***的诉讼金额,故应对保全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329号民事裁定对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健康基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4829976.8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除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吉华支行的账号为4425********的账户外)。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