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54民初6672号
原告: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汉渝路16号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153X5。
法定代表人:张忠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伦,男,汉族,生于1960年1月2日,住重庆市渝北区,系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东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1W。
法定代表人:李继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源,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兵,重庆乐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峰街道桔香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88931291B。
法定代表人:张前。
委托代理人王道平(特别授权)唐永新,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元,减半收取21000元,由原告重庆石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连成
人民陪审员 曾云华
人民陪审员 林作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丁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