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54民初7995号
原告:夏健康,男,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远春,重庆三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桔乡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88931291B。
法定代表人:张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新,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经开区**龙慧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645116A。
法定代表人:梁英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权,重庆市开州区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勇,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原告夏健康与被告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州建设)、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建设)、陈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健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春,被告开州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新,被告教育建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权,被告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健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第三被告陈勇向原告给付工程劳务人工工资欠款42000元。2、要求第一、二被告在未付工程欠款范围内连带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开州建设系业主,公开招标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教育建设,被告教育建设又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被告陈勇,被告陈勇雇请原告等人在现场实施劳务工作,后经结算陈勇尚欠原告夏健康工资42000元,2018年12月25日陈勇向原告夏健康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约定于2019年1月15日付清。经多次催收无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相贵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开州建设辩称,原告夏健康与被告开州建设工没有任何劳务关系,被告开州建设与被告教育建设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是否是原告所诉称的该项目,被告开州建设不清楚。被告开州建设与被告教育建设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开州建设不下欠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进度款,其合同项目尚未完工。原告夏健康请求被告开州建设对第三被告陈勇的给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夏健康对被告开州建设的诉讼请求,其诉讼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也不应当由被告开州建设承担。
被告教育建设辩称,原告夏健康与被告教育建设无直接或间接的承包或劳务关系,第三被告陈勇与教育建设之间具有劳务分包关系属实,被告教育建设按照与被告陈勇之间的约定足额支付了其承包的劳务费,不存在下欠工资的行为。至于被告陈勇与原告夏健康是什么关系,被告教育建设不知情,因此原告夏健康起诉要求被告教育建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夏健康要求被告教育建设连带清偿的诉讼请求,其产生的诉讼费依法判决。
被告陈勇辩称,原告夏健康与被告陈勇不存在劳务关系,原告夏健康是被告陈勇雇佣的高级管理人员,从2018年5月27日开始至2018年12月底,和原告夏健康的雇佣关系解除,其间原告夏健康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不作为,造成了劳务损失过大。被告陈勇给原告夏健康的工资是15000元一个月,被告陈勇认为原告夏健康的管理不到位,给被告陈勇造成了损失。被告陈勇欠付原告夏健康的工资42000元是事实,也愿意支付,现在被告陈勇的工程还没有完工。被告陈勇现在的第一线的工资都还没有发,在完工后被告陈勇会支付原告的工资。原告夏健康给被告陈勇造成的损失行为还需要评估,如有必要会主张损失赔偿。
本院经审理查明:开县汉丰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3日变更名称为重庆市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6年6月开县汉丰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原开县北部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寨子坪大桥工程发包给被告教育建设。2018年3月1日被告教育建设将原开县北部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寨子坪大桥工程劳务分包给被告陈勇。现在该项目还未完工。2018年12月25日被告陈勇向原告夏健康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今欠夏健康工资42000元于2019年1月15日前付清。欠款人:陈勇2018年12月25日”。此欠条系被告陈勇书写。2019年1月10日被告陈勇向原告夏健康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证明夏健康于2018.04.27-2018.11.30在寨子坪大桥工地上班,共计七个月零三天。15000元/月,工资总计:105000.00<壹拾万零伍仟元整>项目部已发放63000.00元<陆万叁仟元整>,余欠42000.00<肆万贰仟元整>备注:工资发放形式:项目部打卡。证明人:陈勇2019年1月10日”。被告陈勇在证明人处签字。2019年1月31日被告陈勇向原告夏健康出具《工资欠条》一份,内容为:“夏健康<身份证号:xxxx>2018.04.27-2018.11.30在重庆教育建设集团寨子坪大桥项目部上班,共计:7个月零3天,工资标准15000元/月。工资共计105000.00<壹拾万零伍仟元整>。已支付63000.00元<陆万叁仟元整>,余欠42000.00元<肆万贰仟元整>。余款2019.01.15号前付清。备注:63000.00元工资发放为项目部转帐。欠款人:陈勇,身份证号:xxxx日期:2019年1月3日”。被告陈勇在欠款人处签字。被告陈勇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被告重庆教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被告陈勇身份信息、欠条一张、工资欠条一张、证明、招标信息、批复、劳务承包合同、寨子坪大桥工程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夏健康在被告陈勇所承包的案涉工程中提供了劳务,双方对工资进行了结算,被告陈勇尚欠原告夏健康工资42000元,被告陈勇以欠条的方式进行了确认,对欠付金额的真实性被告陈勇也予以认可,因此被告陈勇应当按照欠条约定的金额及期限及时履行义务。现欠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已过,被告陈勇未如期履行义务,因此对于原告夏健康要求被告陈勇支付工资42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夏健康要求被告开州建设对于被告陈勇应当支付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被告开州建设作为发包方以招标的形式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教育建设,被告教育建设具有相应的资质,被告开州建设的发包不存在违法,因此,对于原告夏健康要求被告开州建设对被告陈勇应支付的工资4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夏健康要求被告教育建设对于被告陈勇应当支付的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原告夏健康要求被告教育建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系规范性文件,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规。本案中,原告夏健康与被告教育建设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合同关系,且原告夏健康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教育建设欠付被告陈勇工程款的事实,故原告夏健康要求被告教育建设连带支付劳务费,无合同约定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夏健康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夏健康劳务费42000元;
二、驳回原告夏健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陈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雷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沈建
书 记 员 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