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民终8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015079。
法定代表人:孔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会,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何,男,汉族,1976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桔乡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88931291B。
法定代表人:谭爱中,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平,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新,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4民初65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62元,减半收取29781元,由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霞
审判员 杨继伟
审判员 杜抗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