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民初5885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津路9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3190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道桔乡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8893129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2019年7月8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何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