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4民初5885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开州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津路9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3190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道桔乡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8893129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开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在2019年7月8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 军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何 蕾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