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阳光绿园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西安阳光绿园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户县五竹镇东五竹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25民初1572号之一
原告西安阳光绿园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户县五竹镇东五竹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西安阳光绿园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户县五竹镇东五竹村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归还工程款267008元及利息3844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被告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67008元,原告以被告已将协议款项全部付清为由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阳光绿园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诉讼费2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