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417号之一
原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丰产村11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环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7.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527.5元,由原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韩 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