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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7417号之一 原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西来镇丰产村11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东环南路9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7.5元、保全费3620元,合计8527.5元,由原告***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韩 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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