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西藏金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藏0103民初1618号
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市白塔区和平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7461F。
法定代表人:解佳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梅,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
被告:西藏金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藏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91MA6T2HQC59。
法定代表人:宋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兵营,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未魏,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藏金银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8539.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姜 玉 洁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向巴措姆
书  记  员   德 珍